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各类电子文件收集、归档工作,保障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归尽归,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档案馆应当提升接收和管理各类电子档案的能力,保障电子档案应收尽收。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各类电子文件收集、归档工作,保障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归尽归,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档案馆应当提升接收和管理各类电子档案的能力,保障电子档案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