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组织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确保承载形成、整理、归档、移交、接收、保管、处置、利用等各业务环节的应用系统之间相互衔接,并且持续进行元数据采集、维护等活动,完整记录电子档案管理过程。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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