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利用者利用电子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利用的规定,不得擅自复制、篡改电子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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