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第三十三条利用者利用电子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利用的规定,不得擅自复制、篡改电子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