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第三十二条组织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利用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政务网、互联网等渠道实现电子档案便利、高效、安全利用。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