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组织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利用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政务网、互联网等渠道实现电子档案便利、高效、安全利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