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三十条

电子档案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销毁电子档案。 对需要销毁的电子档案,应当从在线存储设备、容灾备份等系统和离线存储介质中彻底删除,并记录被销毁电子档案的范围、数量、大小以及审核人、操作者等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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