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组织机构应当确保电子档案符合下列要求: (一)来源可靠。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活动中产生,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程序规范。全过程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并且准确记录、可追溯。 (三)要素合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