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对达到保管期限的电子档案进行鉴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电子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变更相关管理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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