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组织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案转换与迁移制度,经技术需求分析、风险评估,确有必要的,对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转换、迁移,并留存操作过程记录。转换、迁移后,应当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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