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组织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备份工作,制定电子档案备份工作方案,对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完整备份。 应当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介质中选择至少两种符合长期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以在线方式和离线方式保存至少三套完整数据,每种介质上保存一套完整数据,一套在线应用,两套备份。应当制定检测策略,定期对电子档案可读状况、所处软硬件环境、存储介质完好程度等保管情况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对电子档案数据进行转换、迁移。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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