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 档案馆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用系统,支撑电子档案接收、存储、备份、鉴定、开发、利用、统计转换、迁移、销毁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 档案馆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用系统,支撑电子档案接收、存储、备份、鉴定、开发、利用、统计转换、迁移、销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