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

第二十三条

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配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进行离线移交,存储介质的选择和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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