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登记入库。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