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机构)的电子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各种信息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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