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第十九条

电子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审核、编制档号、确认保管期限等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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