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第十九条电子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审核、编制档号、确认保管期限等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