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第十八条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和电子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归档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清点、登记,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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