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第十七条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应当在电子文件形成、办理、收集过程中完成保管期限鉴定、分类、命名等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符合归档要求,并且完整采集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的元数据及其整个管理过程元数据。 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归档不得采用非开放的压缩、加密等技术措施。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应当去除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只保留印章图形。其他组织机构电子文件归档可以参照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应当在电子文件形成、办理、收集过程中完成保管期限鉴定、分类、命名等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符合归档要求,并且完整采集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的元数据及其整个管理过程元数据。 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归档不得采用非开放的压缩、加密等技术措施。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应当去除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只保留印章图形。其他组织机构电子文件归档可以参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