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第十七条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应当在电子文件形成、办理、收集过程中完成保管期限鉴定、分类、命名等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符合归档要求,并且完整采集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的元数据及其整个管理过程元数据。 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归档不得采用非开放的压缩、加密等技术措施。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应当去除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只保留印章图形。其他组织机构电子文件归档可以参照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