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应当与元数据一并归档。电子文件归档格式应当具备开放、不绑定软硬件、显示一致性、可转换、易于利用等特性,并且能够支持向长期保存格式转换。电子文件元数据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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