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应当与元数据一并归档。电子文件归档格式应当具备开放、不绑定软硬件、显示一致性、可转换、易于利用等特性,并且能够支持向长期保存格式转换。电子文件元数据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电子文件应当与元数据一并归档。电子文件归档格式应当具备开放、不绑定软硬件、显示一致性、可转换、易于利用等特性,并且能够支持向长期保存格式转换。电子文件元数据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