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形成、办理、传输、存储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保证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确保电子档案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的归档功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支撑电子文件收集、整理、归档等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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