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三条组织机构应当支持电子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电子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