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行政区域有关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文件管理、数据管理、密码管理、保密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