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行政区域有关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文件管理、数据管理、密码管理、保密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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