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档案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和安全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二)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馆分管范围内的电子档案; (三)建立健全本馆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和安全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二)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馆分管范围内的电子档案; (三)建立健全本馆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