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机构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或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机构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或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