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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