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