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二)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三)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码号资源的; (四)擅自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