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码号资源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电信主管部门审批时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用户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码号使用者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超范围或跨本地网使用码号,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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