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码号资源的使用
第二十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前款所称码号最低使用规模,是指码号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利用码号开展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最低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 各类码号启用时限和最低使用规模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码号资源的使用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前款所称码号最低使用规模,是指码号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利用码号开展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最低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 各类码号启用时限和最低使用规模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