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八条

码号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 码号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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