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八条
码号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 码号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码号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 码号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