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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