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一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的受理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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