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生态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生态环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生态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和人员; (四)按时完成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六)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七)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任务; (八)建立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