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