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五条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定新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二)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三)统计调查应当尽量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 (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