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慢特病就医须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