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