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六条

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中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四)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五)其他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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