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门诊费用预付金并入跨省异地住院费用预付金统一测算及管理。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