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门诊费用预付金并入跨省异地住院费用预付金统一测算及管理。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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