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门诊)

2.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门诊)

3.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门诊)

4.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门诊)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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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