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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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