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