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五条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各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