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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