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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