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各地要做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相关的各环节系统改造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