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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