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