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七章 稽核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就医费用稽核管理,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运行监控制度,定期编报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