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第七章 稽核监督第三十条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适时组织跨省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对就医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