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