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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