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门诊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背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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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