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门诊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背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门诊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背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