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