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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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