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逐级上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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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