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逐级上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逐级上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