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六章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第二十五条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信息,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发布。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