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

第二十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每月21日前,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后的门诊费用,并入住院统一清算,生成《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算明细表》、《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收医疗费用清算明细表》、《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明细分类表(门诊)》(附件1)、《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明细分类表(门诊)》(附件2)、《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门诊)》(附件3)和《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门诊)》(附件4),各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查询本省内各统筹区的上述清算信息,于每月25日前确认上述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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